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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附政策与解读)
发布:米乐正宗官网app下载   更新时间:2024-03-02 15:35:07

  2022年4月7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出台了《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若干措施》解读说明如下:

  习指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深圳作为全国科学技术创新中心和金融中心,资金资本密集、金融创新活跃、研发能力突出、产业基础雄厚,初步形成了“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构建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资深度融合”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

  风投创投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科学技术创新转化的“助推器”和创新发展的“加速器”。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格外的重视风投创投发展。自2003年以来,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在全国率先立法,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并在2010年、2014年、2017年先后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等专项政策,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创投产业高质量发展,相继成立了全国千亿级规模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百亿级规模的天使母基金,以及国内第二家“出海”投资的人民币投贷基金等,努力营造出良好产业营商生态环境,涌现出深创投、东方富海、达晨创投、松禾资本等一大批具有国内影响力、充分代表深圳本土品牌的风投创投企业。截至2021年底,深圳辖区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4308家,管理基金数量1.98万只,均位居全国第二,管理基金规模2.27万亿元,位居全国第三,仅次于北京、上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及深圳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把创新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助力提升“五力”、打造“五地”,深圳正在全方面推进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建设工作。在业界的呼吁和期盼下,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贯彻落实综合改革试点“优化私募和创投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首批清单事项为契机,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发布实施了《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促进创新资本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策略,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我市七大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20大产业集群)、八大未来产业等关键领域的投资力度,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和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若干措施》强调创新发展理念,充分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重引导资本要素资源精准聚焦新经济、新产业,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重硬科技的产融生态体系,吸引和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风投创投机构在深聚集。同时,紧扣围绕落实综合授权改革首批清单事项关于“优化私募和创投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任务,抢抓“双区驱动”重大战略机遇,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加快产融深层次地融合,为率先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学技术创新中心和承载高水平发展的现代经济体系,跑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第一程”贡献金融力量。

  一是适当提高落户奖励。引导机构重归“投资”根本,《若干措施》根据创投机构实际在深投资额分档次进行奖励,将对创投机构单笔最高奖励从1500万元提升至2000万元,确保扶持政策在全国具有相对领先优势,同时有效提升了金融资本对我市实体经济的实际支持力度。二是固化存量头部机构在深集聚。《若干措施》提出,以营业收入2亿元且同比增长10%或总利润2亿元为标准,对存量头部机构按照退出贡献比例进行奖励,最高单笔奖励2000万元,旨在固化优质存量资源,促进优质头部风投创投机构做优做强。三是支持投早投小投科技。我市原有政策门槛较高,中小型创业投资企业难以获得市政府奖励或扶持。对此,《若干措施》鼓励风投创投投早投小投科技,对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创新企业的创投机构,按照创投机构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单笔最高奖励500万元。四是高管人才奖励灵活。用好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根据创投企业贡献情况对高管人员给予相应自主申报名额,等等。

  《若干措施》聚焦当前行业“募投管退”的关键环节,明确重点领域和改革方向,释放改革“组合拳”。在资金募集方面,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等发起设立母基金,发展项目制专项子基金;争取国家级母基金落地深圳;探索社保基金、年金等长线资金开展权益类投资试点等。在退出渠道方面,首创提出探索头部创投企业上市制度安排,推进PE/VC份额转让试点、发展S基金及可变资本等行业最关键的改革措施。在行业治理方面,规范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商事登记注册,开发建设私募投资信息化服务平台(简称“好人举手平台”),建立全流程分级分类“名单制”管理体系,提升私募基金注册及备案效率,优化市场准入机制。在投资聚集方面,除财政奖励外,进一步强化市区“一盘棋”统筹协调、整体规划,在福田、南山、前海、光明等地规划打造特色创投街区、基金小镇和重点楼宇;创新招商机制、市区政策叠加,对于我市重点引进、服务“双区”战略发展的重大产业基金、重点优质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对头部风投创投机构实施“靶向招商,为创投机构“引项目、聚项目”等提供全方位服务,使深圳成为国内创投发展“沃土”。

  一是充分发挥深交所长期资金市场核心地位优势,建立联通风投创投企业与科学技术创新种子项目、金融机构及创业板等市场板块的信息对接机制;二是持续深化深港“合作牌”。借助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河套深港科学技术创新合作区先行先试契机,依法依规推进区内资本可兑换等创新试点工作,促进跨境双向流动。三是建立全球财富资源引进的“直通车”。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用足用好100亿美元跨境投资额度;推进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试点;拓展创投风投企业海外中长线资产金额来源,引入境外资金设立人民币创业投资母基金。四是市区引导基金制度更灵活。优化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服务模式,进一步筛选优秀基金投资管理团队,提高子基金运作效率,吸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人;支持国有创投标杆企业未来的发展,探索建立行政免责容错机制等等。

  据相关负责的人介绍,除《若干措施》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还配套制定了《关于深圳建设国际创投风投中心的工作任务清单》(以下简称《任务清单》),滚动式形成“1+1政策措施及任务清单体系”,作为促进我市创投风投持续高水平发展的行动纲领和具体措施,全面对标国际最高标准、顶配水平,加快提升我市创投行业的引领力和辐射度,精准引导资本聚焦我市实体经济发展。

  从目前公布的《若干措施》来看,主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17条意见措施,包括发展目标、优化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鼓励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在深发展、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他说明事项,共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发展目标,主要明确了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抢抓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重大历史机遇,逐渐完备“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推动更高水平的科学技术创新和资本要素共促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部分优化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重点强调行业规范和治理是高发展的前提,并明确了商事登记流程、信息相互连通机制、绿色通道开辟等内容。如,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之间的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相互连通机制。为合乎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市场准入、募资、退出等便利化程度。开发建设私募投资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做“信息公开披露-风险预警-公示及联合惩戒”。依托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部分鼓励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在深发展,明确了鼓励风投创投机构在深落户、扶持重点风投创投机构发展、引导风投创投投早投小投科技、激发天使投资活力及空间、人才等方面的奖励标准和奖励措施。

  --对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单笔最高奖励2000万元,按其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每满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单笔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对新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2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对头部机构依照退出贡献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总利润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对投早投小投科技的创投机构“以奖代补”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学技术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着力培育天使投资生态环境。培育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基金、天使+孵化等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研究天使投资划型标准,探索建立差异化监管措施。支持公益性天使投资协会等自律组织发展,对重大论坛活动、调研课题等给予支持。

  --优化空间保障和人才奖励。合乎条件的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可根据当年度深圳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申报创新人才奖。

  第四部分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通过高品质规划国际创投集聚区、拓宽募资对接渠道、丰富退出渠道、畅通创新产业投资渠道、推动创新开放、优化政府基金管理体系等措施,促进创业投资在“募、投、管、退”等环节加快发展。支持条件成熟的区(新区)建设风投创投园区、基金小镇、创投小镇等创业投资集聚示范区,制定专项扶持政策,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推动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政策性母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未来产业科学技术创新类项目;鼓励风投创投企业的被投机构通过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

  第五部分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明确了从创投法治化理念、信用环境、中介服务体系、组织保障和督导落实等方面优化创业投资营商环境。逐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评价、托管、担保等方面的及其重要的作用,逐步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

  第六部分其他说明事项,明确了本措施适用的创投机构范围、条件,享受本政策的风投创投机构所应作出的承诺,及负责解释的主管单位、政策期限等,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具体实施以配套申报操作指引为准。

  下一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各相关单位,推动落实《若干措施》及配套任务清单,逐步优化本市创业投资发展环境,集聚全球顶级创新资本要素资源,赋能全市科创企业未来的发展,助力深圳打造全世界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和国际科学技术创新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深圳市委《关于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大目标的建议》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创新资本服务深圳先行示范区创新发展的策略,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特制定如下措施。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抢抓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重大历史机遇,坚持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理念,促进创业投资与科学技术创新的深层次地融合,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我市七大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20大产业集群)、八大未来产业等关键领域的投资力度,逐渐完备“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推动更高水平的科学技术创新和资本要素融合,逐步形成全世界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一)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优化完善风投创投机构的商事登记程序,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统一规范名称和营业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依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商事登记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营业范围中标明“私募互助基金管理”“私募证券互助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之间的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相互连通机制。为合乎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市场准入、募资、退出等便利化程度。

  (二)健全行业治理机制。开发建设私募投资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即“好人举手”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以信息公开披露、数据治理和信用监管为核心,将辖区从事风投创投业务的企业纳入监测预警范围,建立“信息公开披露-风险预警-公示及联合惩戒”为一体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推动信息服务平台与市场监管商事登记系统、发改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平台等系统相互连通;建立非正常经营投资企业公示常态化机制,依照商事登记管理规定采取除名或依职权注销登记措施;鼓励风投创投机构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托管,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行为监管;探索建立私募基金独立清退机制,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依托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加大对投入资产的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教育,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吸引风投创投机构在深落户。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每满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单笔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2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四)扶持重点风投创投机构发展。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总利润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五)引导风投创投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学技术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学技术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种子期、初创期科学技术创新企业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或年出售的收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三是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六)激发天使投资活力。培育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基金、天使+孵化等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研究天使投资划型标准,探索对天使投资人建立差异化监管措施。支持公益性天使投资协会等自律组织发展,对举办的重大论坛活动、调研课题等给予支持。鼓励各区(新区)根据真实的情况发起设立、参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及创投引导基金,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

  (七)优化空间保障和人才奖励。合乎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在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符合深圳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可根据当年度深圳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申报创新人才奖。

  (八)健全市区联动招商机制。统筹形成市区协作、产业高质量发展部门联动机制,对于我市重点引进、服务“双区”战略发展的重大产业基金、重点优质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政府各部门与风投创投企业、创新项目的对接服务。探索建立风投创投机构向各部门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机制。对全球头部风投创投机构实施“靶向招商”,以市区联动形式制定行动方案,支持各区制定特色化政策措施,叠加市区政策优势,加大支持力度。

  (九)高品质规划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全市统筹布局、整体规划,全方面推进国际风投创投集聚街区建设,构建“绿色通道、国际投资、生态管理、退出阶梯”四大国际化服务平台,吸引国外头部机构“走进来”,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走出去”,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支持条件成熟的区(新区)建设风投创投园区、基金小镇、创投小镇等创业投资集聚示范区,制定专项扶持政策,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吸引风投创投企业入驻,打造一批标杆国际生态样板示范区。

  (十)拓宽募资对接渠道。推动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政策性母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未来产业科学技术创新类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母基金。鼓励项目制专项子基金发展。推动风投创投机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鼓励保险资金依法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风投创投企业组织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充分的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功能作用,解决初创型企业首贷问题。

  (十一)丰富退出渠道。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长期资金市场建设,充分的发挥其核心地位优势,探索优秀风投创投企业上市安排。鼓励风投创投企业的被投机构通过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支持S基金(股权转受让基金)市场创新发展,引入国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组建S基金相关协会或研究机构。探索开展私募股权份额转让试点。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产业集团与风投创投企业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借鉴可变资本公司等先进成熟可推广经验,探索私募基金业务新形态。

  (十二)畅通创新产业投资渠道。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建立联通风投创投企业与科学技术创新种子项目、金融机构及创业板等市场板块的信息对接机制,建立科学技术创新种子项目孵化与筛选服务、债权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等全方位一体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对风投创投企业投资培育的本市新兴起的产业领域创业企业所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市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积极应用。支持国有创投标杆企业未来的发展,探索建立行政免责容错机制。引导风投创投企业优先投向我市产业部门认可的具有完善补充我市产业链关键环节作用的企业。

  (十三)有序推动创新开放。借助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河套深港科学技术创新合作区先行先试契机,依法依规推进区内资本可兑换,促进跨境双向流动。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适度提高投资额度,提升境外投资便利化。推进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试点,引入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集聚。支持风投创投企业发行创投专项债券及大湾区跨境人民币专项债券,拓展风投创投企业海外中长线资产金额来源,引入境外资金设立人民币创业投资母基金。

  (十四)优化政府基金管理体系。围绕我市“十四五”产业规划布局,建立市区联动、相互衔接、各有侧重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体系,加强信息交流和项目资源共享,对各类引导基金功能定位、区域布局及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统筹协调。优化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服务模式,探索对子基金管理人的公开遴选模式,建立动态绩效评价机制,提高子基金运作效率。依托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形成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十五)提升创投法治化理念。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私募基金纠纷调解中心,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投入资产的人教育和保护,鼓励运用法治化手段解决争端,加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的衔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注重争议解决的公平与效率。充分的发挥国际仲裁组织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十六)优化信用环境和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风投创投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管理制度。推动机构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依法依规进行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加快建立风投创投机构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引导基金评审、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运用。逐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评价、托管、担保等方面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风投创投公司可以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

  (十七)强化组织保障和督导落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推动各项工作的统筹落实和日常工作,可结合国家先行示范区和综合改革授权清单的总体部署要求,依法依规、适时调整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做好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衔接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强化并组织协调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形成协同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学技术创新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和产业部门,依据各自职能配合推进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建设。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要格外的重视,针对性制定促进辖区风投创投发展的政策及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措施条款和保障资金。

  (十八)本措施所称风投创投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深圳,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私募投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

  本措施所称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措施所称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措施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九)享受我市各类扶持政策的风投创投机构应当承诺主要经营地及投资活动地保持于深圳当地,且5年内不得迁出深圳,若迁址至深圳以外地区,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本措施规定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政策,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实际所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际所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另行规定实施。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际所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管理资产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二十一)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可制定本辖区风投创投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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