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955311
产品中心
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法律分析
发布:米乐正宗官网app下载   更新时间:2024-03-12 13:38:00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私募基金作为中国长期资金市场上“新生力量”在中国股市一派“繁荣”,一路高歌猛进的形式下,逐渐进入许多人的视野,在投资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呼吁下,其合法化的问题已摆在我们的面前,作为律师,在分析中国现实基础上,对其法律上的问题作出以下分析。

  1993年-1995年: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

  1996年-1998年: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来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

  1999年-2000年: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相关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

  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目前私募基金占投资者交易资金的比重达到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到7000亿元之间,整体规模超过公募基金一倍。

  地区分布上,我国的私募资金又大多分布在在北京、上海、广州、辽宁和江苏等地,但主体地域却在动态演变。从2001年11月开始,广州地区的交易量攀升很快,并已超越上海、北京,形成“南强北弱”的格局。

  私募基金是在市场发展的血雨腥风中顽强生长起来的,尽管存在着欺诈,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而且私募基金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始终是躲躲闪闪,处于“地下”工作状态。但是,长期处在“地下”状态的私募基金性质的机构日益增多,它们完全是由市场需求而自发“成长”起来的,其顽强的生命力令人侧目。

  缺乏合规身份的私募基金对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弱的中小投资者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部分私募基金灵活的操作手法和成功的运作水平为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及有效手段。即使有自我保护意识,当其权益遭到损害时,组成联合集体与损害者抗衡,但也会由于其是分散的个体组合,因缺乏诸如有效的组织者、专业相关知识以及联合成本过高等原因而导致没办法保护自身的权益。

  私募基金曾经在股市中创造了不少的神话,其中也潜伏了无数的庄家和主力。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却往往十分神秘,他们操纵着上亿资金,但却深居简出。现实中,他们的生活到底怎样?他们的生存状态是什么?他们如何工作?对股市又有着怎样的理解

  第一,由于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所以应思考私募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对于个人而言,应该规定投资额的下限;对于机构投资的人,也应规定相应的投资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下限。

  第二,财务杠杆系数的控制,即借款融资的数量应该规定一定的范围,如规定其占基金净值的比例,以控制私募基金的风险。

  第四,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

  第五,私募基金应该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内部管理章程,以强化其内部控制,并明令禁止银行贷款、国有资产等风险承担能力会比较低的社会资金投向私募基金。

  在中国现实的法律和法规体系中调整证券与期货投资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在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已经为私募基金预留了法律空间,第一百零一条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这样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在现行的中国刑法中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很多,但是对私募基金最为紧要是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所以以上讲的法律体系的兼容问题很重要 。

  在私募基金的运行中,委托人与资金管理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很重要,在民法中有符合的法律关系,民事代理关系,这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法律调整,但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这种代理的规范性问题,在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方面的预定很不规范。

  在现实中存在和可以存在的形式有公司制、合伙制、个人代理三种形式,分别可以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的调整,采取公司制度,存在体制上严格限制取法灵活性的问题和有限责任的问题,合伙制度虽然有灵活特点但是操作的规范性差一些,而个人代理存在不规范和风险大的问题,根据三种形式,我个人觉得在现在阶段,在完善相关制度情况下,合伙制度是比较理性的选择。[page]

  现在人们对私募基金的顾虑和现实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信息披露不及时、关联交易、内幕消息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这必须参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范,可以借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平台管理规定》《基金投资公司管理人员指导意见》等。

  在基金的 运行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和维护正常的投资领域的秩序,必须在基金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上进行规制,现在必须规定主要是:1、投资的起点;2、自有资金的最底限制;3、保障性资金的存在,4、退出时的偿负责任问题。

  以上的观点是根据与之相类似的文章和自己的分析完成,希望有关专业人士加以指正,但是,我相信在中国经济高速健康持续发展的大环境下,加上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关于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必然会得到完美的解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和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性从如下几条判断: 1、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可以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全部4个答案

  全部3个答案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一个细节都可能会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立即咨询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能够正常的使用“风险投资基金

  全部2个答案

  全部2个答案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

  全部3个答案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

  全部3个答案

  您好,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

  全部2个答案

  全部4个答案

  全部3个答案

  自己摔伤后去医院做治疗的费用通过医保是可以报销的。摔伤、出血、骨折、烧伤等原因要报销时候,要由公安或交通部门开外伤证明,证明病人无违法犯罪的事实,无第三方责

  全部1个答案

  法律分析:如果父母限制成年子女的人身自由,可能会涉及嫌疑违反法律,如果情节严重,会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人身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中规定的

  全部1个答案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质量上的问题的,可以先选择和商家进行协商退换货,协商不成,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全部3个答案

  网购被骗可以向网站投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收集假冒伪劣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记录后,进行投诉或举报。若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法律依

  全部3个答案

  你好,我想让您帮我看一份合同,具体合同只是一个形式协议还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合同更具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关键是看其内容。

上一篇:审计专业方面技能资格考试介绍
下一篇:国信证券金太阳生意软件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企业文化
发展历程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产品中心
咨询服务
审计服务
资质荣誉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备案号:京ICP备050322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