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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关于加强私募互助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发布:米乐正宗官网app下载   更新时间:2024-03-15 12:08:16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互助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私募基金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私募互助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说明如下: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截至2020年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5.97万亿元。但私募基金行业在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会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

  根据关于加强金融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基本任务,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营业范围上,为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特点,应当标明“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私募证券互助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对上述要求,《规定》实行“新老划断”。

  业务范围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可以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为被投公司可以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但不可以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为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效能,《规定》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应当如实说明设立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规定》进一步细化《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为私募基金引入长期资金扫除制度障碍。同时,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坚守“合格投资者”基石不动摇,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可以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

  此外,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从事基金销售的,不可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规定》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可以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可以从事国家禁止投资、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等。

  同时,遵从商业惯例,允许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公司可以提供短期借款、担保,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允许超出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

  《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践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秉承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原则,规范开展关联交易,严禁基金财产混同、资金池运作、违规自融、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投资者等违法违规情形。

  《规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主动配合监管,对违反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综合运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种手段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为平稳过渡,《规定》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实行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等予以分类处理。同时将结合整改情况,对主动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安排。

  总体上,《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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