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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私募法规正式出炉9月1日起实施五大要点速览私募新规
发布:米乐正宗官网app下载   更新时间:2024-01-13 10:08:56

  财联社7月9日讯(记者 林坚 沈述红)“十年磨一剑”,私募互助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正式出台。7月9日,《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具体明确了条例适合使用的范围,以及私募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并规范了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条例》还对创业互助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私募互助基金行业发展较快,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条例》的发布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财联社记者梳理后发现,私募监管条例主要有五个方面内容。

  《条例》明确了适合使用的范围。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互助基金均纳入适合使用的范围,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来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来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据了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二)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条例》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明确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情形,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注销登记的情形。列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条例》显示,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互助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条例》规范了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私募互助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允许超出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依据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互助基金产品。

  加强私募互助基金募集完毕后的监管监测。明确私募互助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以及不得经营的业务,规定私募互助基金的投资层级。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条例》显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别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允许超出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其中,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值得一提的是,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在“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力量。《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对创业互助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互助基金设置专章。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确创业互助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加强创业互助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

  《条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互助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是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创业互助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具体来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二)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

  (三)对主要是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创业互助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此外,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据了解,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互助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条例》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私募互助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风险处置协作机制。此外,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显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联的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据《条例》,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稳步发展。截至今年5月,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业界的人表示,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互助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可以看到,近年来,证监会格外的重视证券期货资管领域的法治工作,逐渐完备基础制度,持续推动完善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慢慢地提高执法效能。今年4月14日由证监会所印发的2023年度立法工作规划中指出,修订《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5件项目之一”。今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2021年7月,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加强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和运作监管”、“强化私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总体要求。

  2022年5月,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要求,突出放管结合。

  2023年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巩固资管业务规范整改成效,对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扩募、组合投资等进行制度优化,适当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完善风险防控安排,实施差异化监管。

  2023年2月,中基协发布修订后的《私募互助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逐步优化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如今正式出台《条例》,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提到,《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条例》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白准确地提出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学技术创新等功能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

  二是设立创业互助基金专章,明确创业互助基金的内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

  三是明确政策支持,对母基金、创业互助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支持行业发挥非消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值得一提的是,财通证券非银团队则提到,私募新规强调对创业互助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把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作为重中之重,创业互助基金或迎重大利好。该团队分析认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私募子+直投子)对券商整体业绩的影响逐渐重要,创业互助基金利好政策或为券商股权投资业务及投行业务带来更多增量及业绩增长点。

  一是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根据《条例》修订《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公开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

  二是全面宣传解读贯彻《条例》,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等各方的培训工作,引导各方准确充分学习理解《条例》内容,精准把握要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三是进一步推进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水平发展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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